盗取他人创意,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有人因此可以轻松盗取他人创意,站在他们的肩膀上创造出灵魂不属于自己,但收益全在自己的作品,那么这样的抄袭事件,该如何划定法律界限呢?
一位拥有千万粉丝的“大V”短视频博主指控另一位博主与其多个视频存在“雷同”现象。该博主将两人的选题、文案、脚本上的相似点进行逐一比对,并晒出自己的创作时间线,称对方的视频与自己的视频雷同程度、频次、时间跨度都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被指抄袭的博主回应称,其中的两条短视频“不存在任何抄袭借鉴”,一些视频的个别语句确有雷同情况。
当前,短视频创作正处“风口”。与此同时,短视频抄袭、盗用等侵权现象多发。《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超过1000万件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短视频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而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即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性。一般来说,能体现出制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可认定具有创作性。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往往遵循“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原则。接触可能”是指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有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可能。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作品处于可被他人知晓或获得的状态,比如已经发表,或者虽然没有发表过,但被告确实有机会接触到作品;“实质性相似”则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近似,主要是判断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如在音乐、演唱、舞蹈动作、动画、文字等方面是否整体构成相似。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本身。如果不允许人们自由使用他人的思想,可能造成创作枯竭,阻碍文化传播。因此主张创作某短视频的理念或主题被抄袭,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当然,未经许可完全照搬他人作品、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未经授权改编他人作品,则可能侵权。
就抄袭和洗稿问题,有些案例是比较清楚的,有些案例比较模糊,究竟是参考还是抄袭,很难达成共识。某短视频平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平台对此设置了底线层面的侵权规则和引导层面的内容规则。针对一些原创度不高、但可能也不构成侵权的作品,在推荐机制上予以限制,以鼓励原创。
虽然在法律上有些内容并不好界定,但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各种抄袭、洗稿等事件,都会有更加合理的处理方式,当然,遇到知识产权的专业法律问题,仅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做到处理妥善,还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的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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