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价值百万假名酒 被获刑三年半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调整,一方面提高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范围。此次修订,充分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江苏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1万元。
2020年4月,汪先生在某酒店就餐时发现,自己在该酒店里花大价钱购买的马爹利酒是假的,于是就向工商部门拨打了举报电话。酒店的负责人称他们不知道销售的酒是假的,并告诉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批酒是从一个名叫李明(化名)的男子手里购买的。随后工商部门发现李明通过微信、闲鱼等多种线上方式,销售假冒“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人头马”等注册商标的洋酒,预估销售额达上百万!
工商部门立刻报警,警察侦查后发现,2016年1月至2020年4月间,李明在明知是假冒知名品牌商标洋酒的情况下,仍多次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28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李明处查扣标注着“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人头马”XO干邑白兰地2瓶、“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等高档名酒在内的1470瓶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这1470瓶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12月28日,检察院以李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据刑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1万元。
律师分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八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
此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有罪名中,除假冒专利罪外,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 在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中,延长了刑期,相同的犯罪情节,原来可能量刑在3年以下或3至7年,修正案延长至5年以下或3至10年,从严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
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有着重要意义。希望全社会都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维权,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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