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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中性笔被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阅读:576    发布时间: 2020-12-31 15:58:31    字体: 【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王秋良、刘军华、徐飞】

  【案情摘要】

  晨光公司是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得力思达A32160波普风尚中性笔,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称得力公司、坤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专用设备及模具,得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使用了影响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得力公司和坤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遂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得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晨光公司及被告得力公司均为国内较有影响的文具生产企业。案件所涉产品为笔类产品,其外观设计看似大同小异,却在整体造型及各部分的形状、大小等方面有着各自的设计特点。本案裁判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即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得出认定结论。案件判决结果对于生活常见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本案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结合具体案情,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金额,既明辨是非、明晰法律标准,又为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提供了指引。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得力公司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