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回应 法院判决住建局限期答复
白某是山西省太原市某区村民,在武家庄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因为“武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白某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
白某也是第一次遇到拆迁,不知道拆迁方给的补偿合不合理,打听对比之后觉得本地拆迁过程和其他地方不一样,没有通知没有公告也没有征收文件,很多内容都是口头的,而且补偿的数额很低,白某就想知道相关部门到底是怎么规定的。通过咨询并和周边有经验的拆迁户沟通后,他才知道自己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于是便向太原市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然而该局始终没有回复。白某认为自己是老百姓,势单力薄,政府部门不回复能有什么办法呢!
峰回路转 答疑解惑
白某不知所措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他知道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他联系到该所任战敏律师。直到沟通的时候,白某才明白住建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可诉的,而且目前还没有过起诉时效。经过任律师的综合分析和对补偿问题以及可争取补偿的判断,白某信心大增,和家人商量之后决定委托冠领律师帮自己去处理。
冠领任战敏律师和赵间东律师接受了白某的委托,认为当地住建局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白某的知情权。于是两位律师受白某委托,针对该区住建局信息未公开提起诉讼程序。
法院受理立案之后,同日向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但是作为被告该区住建局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申请,是在原告起诉后才知道原告曾经提出过申请。
有法可依 证据充分 获法院支持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白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住建局邮寄一份政府公开申请书,申请住建局以纸质文本邮寄的形式公开该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局于同日签收,且在收到白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作出答复。
两位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延期答复的期限Z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该住建局没有作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两位律师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区住建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白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白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本案提醒大家,政府机关不能无故不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更不能逃避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同时,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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