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超话”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近日,商评委网站发布了第43293622号“微博超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微博超话”,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成都商标注册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关于第43293622号“微博超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08417号
申请人: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93622号“微博超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究竟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呢?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何判断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呢?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
(2)商标指定使用商品;
(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4)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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